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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妥善解决张某反映的错误的公证书问题
发布日期: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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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诉求】

  2017年2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张某通过网上信访(编号:36000020170312****3),反映:“你好,我是一土生土长的上海人,近日在拉房屋产调时意外发现产调信息上有两份有瑞昌市公证处的两份公证书,产权上是我和父母三人,可我们从没在瑞昌市公证处做过公证,也没到过江西省,不知道瑞昌市公证处怎么会出这两份没有产权人在场或委托人的关于房产的公证,目前我都不知道这两份是关于什么的公证,公证的内容又是什么,这两份公证在备注栏里已被撤销,但这个记录一直会存在,如果我卖房势必会影响到我,请速调查!公证书:瑞(2011)第381号和瑞(2012)第020号,撤销的是瑞(2012)03号和09号,现在我的诉求很简单,一,书面告知怎么会有这两份公证书同时又是什么原因撤销,谁能撤销。二、房屋产调上关于公证信息清除掉。以上。谢谢!”。

  【解决过程】

  2011年12月12日和2012年1月15日,瑞昌市公证处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11)瑞证字第381号,(2012)瑞证字第20号两份公证书,内容均为全权委托处置房产的公证。后经联合公安机关内网进行核对,发现均系受托人利用伪造委托人的身份证,来办理委托处置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共有的房产。

  2012年5月10日,九江县司法局接到一位公证委托人来查询虚假公证事宜,经查实发现了一诈骗团伙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公证。九江县司法局立即将此事上报九江市局,九江市局随后通知全市公证处进行自查自纠。瑞昌市公证处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自查,通过公安机关内网核对了全部案卷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发现了八起利用伪造委托人的身份证办理公证,其中就包括上述的两起。

  发现上述情况后,瑞昌市公证处立即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上述八份公证书全部予以撤销,并赶赴上海(注:涉案房屋所在地均在上海),将撤销决定书送达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阻止了受托人利用骗取的虚假公证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当时瑞昌市公证处没有配备身份证识别仪,不能识别委托人的真实身份。受托人利用伪造委托人的身份证来办理公证,其目的就为了骗取公证书,进而能全权处置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受托人自己是房产的共有人之一,伪造的委托人身份证是房产的其他共有人,提供的房产信息也都是真实的,如若房产被受托人利用骗取的虚假公证书处置了,无疑会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瑞昌市公证处虽然发现及时并予以撤销,没有给房产其他共有权人造成实际损失,但是给房产其他共有权人带来了不便,在此瑞昌市公证处对房产其他共有权人表示歉意。关于房屋产调上的备案记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骗取的虚假公证书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卖房。

  来访人张某是编号为(2011)瑞证字第381号公证书的受托人,而编号为(2012)瑞证字第20号公证书的受托人是王某,该份公证书与张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瑞昌市公证处经查实,发现上述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动将上述公证书予以撤销,符合《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在房屋产调上备案公证信息,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上述虚假公证书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卖房,故不能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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